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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 歐盟永久居留許可

匈牙利EC永久居留許可 (歐盟永居)

EC 永久居留許可可頒發給第三國國民:

  • 在匈牙利境內有住所且生活有保障的人;
  • 擁有全面的醫療保險或足夠的醫療保健服務財務資源;
  • 誰不受任何排除理由的約束;
  • 在提交申請前至少連續五年在匈牙利境內合法居住;或者
  • 誰獲得了歐盟藍卡,以及
  1. 在提交申請之前至少連續兩年在匈牙利境內合法居住;和
  2. 在歐盟任何成員國境內合法居住至少五年的人。

EC 永久居留許可不得發給第三國國民:

· 在匈牙利境內的居住對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 被匈牙利領土驅逐或排斥的人,或已在 SIS 中發出警告以拒絕入境和居住權的人;
  • 為獲得許可證而提供虛假信息或不真實事實,或誤導主管部門的;
  • 居住在匈牙利境內以在高等教育機構或職業培訓機構學習的人;
  • 出於季節性就業或志願服務活動的目的居住在匈牙利境內的人;
  • 居住在匈牙利境內並享有外交或其他個人豁免權的人;
  • 誰向匈牙利難民當局申請難民身份,或在申請作出最終決定之前,向難民當局申請任何輔助形式的保護或臨時保護;
  • 被認定為流亡者;
  • 被匈牙利難民當局或法院,或任何歐盟成員國承認為難民,或已根據此類身份獲得任何輔助保護形式的人,如果難民身份或輔助保護不再可用的; 和
  • 誰受到臨時保護。

合法居住是指在匈牙利境內的任何逗留:

· 在一百八十天內停留超過九十天的簽證;

· 居留證;

· 臨時永久居留許可;

· 移民許可、永久居留許可或國家永久居留許可;

· 根據《第三國國民入境和居留權法》第 30(1)(a) 條簽發的臨時居留證;

· 根據其他特定法律授予的居留卡或永久居留卡;

· 難民身份或輔助保護證明文件;

· 在給予難民地位或輔助保護之前審查庇護申請期間簽發的文件;

· 如果證明第三國國民的家庭成員的居留權的文件是根據特定的其他法律簽發的,則在程序期間證明居留權的證明。

五年期限為在高等學校或職業培訓機構學習的人員合法居留期限的一半。但是,它不包括在外交或其他個人豁免下,或出於季節性就業或志願活動目的而在匈牙利逗留的任何時間。

第三國國民在匈牙利境內以難民身份或任何輔助保護或臨時保護形式居住的期限應包括在五年期限內。

五年期涵蓋從被承認為難民或已給予任何輔助保護形式的第三國國民的庇護申請到提交難民身份或輔助保護文件的時間的一半。發出。但是,如果該期限超過 18 個月,則將全部包括在上述期限內。

合法居留期限中斷的,所需居留期限自重新設立居留之日起計算。

提交申請及相關流程的信息

要求:填寫完整的表格和規定的附件,以及支付程序費。

請注意,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親自到當局面前。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的,可以由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在提出申請時已年滿六周歲的,應當在提出申請時親自到場。在移民當局面前確定未成年人的實際存在的責任在於法定代表人。

一個針對歐盟永久居留證pplication也可以在電子登記程序啟動移民當局的電子平台提交。  

歐盟永久居留許可的申請應提交給負責申請人未來匈牙利居住地的國家外國人警察總局區域局的分支機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

提交申請時,將採集申請人的面部肖像和 – 超過 6 歲 – 指紋以獲取帶有生物特徵數據的居留許可。受影響的第三國國民有義務遵守並強制容忍該程序。

申請EC永久居留許可的行政服務費為10,000福林,在申請時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地區管理局提供的支票)支付被提交。在“評論”欄中註明委託人姓名和出生日期,案件類型為“居留卡上訴”。  

如果申請人與他/她的護照上顯示的未成年子女一起旅行,則應在附錄 A 中提供孩子的詳細信息,並附上孩子的照片。附錄中所示的兒童不收取額外的程序費。

此外,未成年的第三國國民應提供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計劃逗留期間允許其在匈牙利逗留的證明。父母同意可以通過在私人文件中執行的聲明來證明,代表決定性的證據或真實的文書,帶有匈牙利語或英語翻譯。

地區理事會應在提交後 70 天內通過關於 EC 永久居留許可申請的決定。移民主管機關應將文件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如能證明其無法在所提供的郵寄地址收到居留許可文件,可親自到主管移民當局領取文件,但他/她需要證明這種情況。

關於第三國國民申請歐共體永久居留許可,為了確定該第三國國民的居留是否被視為對匈牙利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政府應任命憲法保護局和反恐中心作為一審專門機構,二審負責監督國家安全服務的部長,一審郡警察總部和國家警察總部二審確定該第三國國民的居住是否被視為對匈牙利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專業機構的訴訟持續時間包含在行政時限內。

如果第三國國民已獲得歐盟成員國的難民身份或輔助保護,移民當局應在歐共體永久居留許可的“備註”標題中輸入提供國際保護的成員國以及從提供了哪些國際保護。

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在決定作出後15日內向一審機關提出上訴。申請人在上訴中提出新的證據,並且在決定作出前知道的,或者沒有說明理由而提出上訴的,一審機關應當不審查案情,駁回上訴。 . 上訴證書的行政服務費為5,500 福林,可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地區管理局提供的支票)支付。在“評論”欄中註明委託人姓名和出生日期,案件類型為“居留卡上訴”。

申請時必須提交

強制性文件

申請書須附上以下資料:

· 出生證明;

· 申請人的結婚證,如果已婚;

· 如果婚姻終止,申請人的離婚證明;

· 對於未成年人,來自原籍國主管當局的書面證據表明,作為第三國國民的未成年人在國外尋求永久居留權沒有法律障礙;

· 證明在匈牙利的生活資料和居住地的文件,以及獲得綜合健康保險服務的證明;和

· 一張面部照片。

此外,請注意,在國外製作的真實文書,以及任何由外國法院、行政機構、公證人或任何其他有權簽發真實文件的人證明的私人文件——除非與所涉案件有關的任何法律,國際協議或互惠原則另有規定——如果得到匈牙利駐該國外交或領事使團的認可,則根據匈牙利法律被視為肯定性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以匈牙利語以外的語言製作的任何文書僅應附有匈牙利官方譯本才能被接受。

證明在匈牙利的生活資料的文件

請注意,合法收入將被視為匈牙利的謀生手段。

尤其應接受以下材料作為在匈牙利的生存證明:

匈牙利信貸機構關於申請人儲蓄賬戶的聲明;

· 一份真實的文書或私人文件,作為證明申請人金融資產(有形或無形)的決定性證據,以確保在匈牙利的生存;

· 根據匈牙利法律定期執行的關於申請人的就業或其他類似關係的應稅收入的證明;

· 申請人在匈牙利定期進行的其他有酬活動的收入的真實文書或其他證明;

· 雇主和/或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從國外收到的固定收入的證明;

· 居住在匈牙利的家庭成員所作的公證聲明,承諾向申請人提供支持以及證明家庭成員有能力提供此類支持的文件。

主管機關核定生活資料時,應考慮與申請人同住的人數,其中有多少人有資產或收入,或有多少人需要贍養。在此過程中,將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文件,以計算申請人(和居住在同一家庭的人)的平均月收入,為此,主管當局會考慮以下期間的月平均收入:

  • 如果是固定收入:
    • 如果合法居住超過一年,則在提交申請之日前一年期間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加上提交前三個月期間收到的任何收入;
    •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提交申請前三個月期間收到的收入;
    • 如果是非經常收入,則在提交申請前的十二個月期間收到的收入。

因此,需要 NAV 出具的與上述期間相關的收入證明和/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證明匈牙利居住地存在的文件

申請歐共體永久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必須在提交申請的同時在匈牙利登記他/她的第一個居住地——如果他/她在匈牙利還沒有居住地。第三國國民必須在居住地通知中附上證明其對住宅財產的權利或所有權的文件。居住地登記通知(附錄 E)部分必須由申請人和住宅物業的所有者簽署,或由房東(如適用)簽署。

在匈牙利居住的要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驗證:

· 住宅租賃合同,作為住宅租賃的證明;

· 禮遇文件;

· 住宅物業所有權證明文件,通過迄今為止 30 天內簽發的經核證的地契副本;

· 持有長期簽證或居留許可、具有移民或永久居民身份、持有居留卡或根據其他特定法律持有永久居留卡的具有在匈牙利居留權的家庭成員所作的公證聲明,或具有難民身份,承諾向申請人提供住宿;或者

· 房地產銷售合同和布達佩斯或縣政府主管機構批准購買房地產的決定副本;

· 其他文件。

如申請人已向其提供居留許可的簽發或延期申請,且第三國國民的登記住宿地點未發生變化,則無需再提供居留證明。

證明存在全面健康保險的文件

隨申請 EC 永久居留許可,申請人應提供獲得綜合健康保險服務的證明(特別是根據有關社會保障體系的其他特定立法、國際協議或特定協議),或者他/她有必要的財務資源來支付此類服務的費用。

在此過程中,移民當局可能會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以確定案件的相關事實。

有效期

EC 永久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為 5 年,並​​可應外國國民的要求再延長 5 年。

應計的權利和義務

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第三國國民應享有基本法和其他立法賦予的權利。

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第三國國民有權在匈牙利境內無限期居住。

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人有權享有其他特定立法賦予居留證持有人的權利。

持有有效歐共體永久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有權免簽證入境,並有權在一百八十天內在申根成員國境內居留不超過九十天。

第三國國民有權在沒有特別許可的情況下從事就業。

持有歐共體永久居留許可的人應獲得在成員國領土上居住的權利,但授予他/她長期居留身份的國家除外,在一百八十天內居住超過九十天期間,前提是滿足相關立法規定的條件。在以下基礎上允許持有 EC 永久居留許可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居住:

· 以受僱或自僱的身份從事經濟活動;

· 追求學習或職業培訓;

· 其他用途。

移民當局應在發出永久居留身份文件之日起五天內,將在個人資料和地址登記冊中登記具有永久居留身份的第三國國民所需的個人和地址數據以電子方式發送至參照已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第三國國民的居住地。區政府應出具數據登記證明。

永久居民有權在匈牙利領取地址卡,並有義務申請永久個人身份證件。發給永久居民的永久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不能用於出國旅行。出國旅行,永久居民必須持有原籍國簽發的旅行證件,並附有永久居留證。

可以在任何地區辦公室以及布達佩斯市政府機構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的申請。沒有任何費用,需要20天。提交申請時必須出示證明永久居留身份的文件以及個人身份證號碼和官方地址卡(地址卡)的官方證明。

擁有永久居留身份的第三國國民必鬚根據特定的其他法律向布達佩斯地區(布達佩斯地區)辦公室和管轄範圍的縣政府機構提交在授予永久居留許可程序中登記的地址變更到新地址。地址變更不會導致永久居民許可證的更換。地址變更通知須由公證人出具的個人身份證號碼和正式地址卡確認,因此該正式文件必須與居留許可一起保存,並應要求將其交給正式授權的當局。

具有移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第三國國民的孩子的出生應參照父母的居住地或住宿地所在的地方,使用具體規定的表格向地區管轄局報告。其他立法,兒童的出生證明自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出示。一旦報告,如果父母擁有 EC 永久居留許可,最遲在五天內由主管地區局立即簽發,則將為孩子頒發國家永久居留許可。

第三國國民有義務毫不拖延地向移民當局報告[國家外國人警務總局的區域局、任何警察局或在國外逗留時的匈牙利主管外交或領事使團]如果他們的旅行證件或居住地許可證丟失、被盜或毀壞。移民當局應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此類報告。如果隨後發現了推定丟失並報告的旅行證件,應立即通知移民當局。

EC 永久居留許可的撤銷和可撤銷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移民當局應撤銷歐共體永久居留許可:

· 第三國國民離開歐盟成員國領土超過十二個月;

· 第三國國民被授予歐盟另一個成員國的長期居民身份;

· 第三國國民離開匈牙利領土超過六年;

· 第三國國民為了獲得許可而向移民當局披露了虛假信息或不真實的事實;

· 被簽發的第三國國民被驅逐或排除在外;

· 第三國國民作為歐盟藍卡持有人或歐盟藍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員被授予歐共體永久居留許可,並且在歐盟成員國境內缺席一段時間連續二十四個月。

如果第三國國民不再享有難民身份或輔助保護,移民當局可以撤銷 EC 永久居留許可。

匈牙利移民資訊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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